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机关范围内第一个被服务对象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询问到的工作人员。若在来访接待中,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一)对于来机关处室办事的人员,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
(二)首问责任人接到电话问询,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聆听来电者的陈述,不推诿、不拒绝,耐心解答。
(三)对来信、来函要认真阅读,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处理。
(四)凡是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有关规定热情解答,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有关人员请示或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职能处室或工作人员处办理。若负责该工作的同志不在,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或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公开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细致做好说服工作。
(七)除匿名来电、来信、来函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机关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首问负责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经服务对象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的范围为机关党委各支部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机关党委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