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党费收缴与定期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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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相关要求,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由本人按月、足额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三条  各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按月收缴党费,收缴党费时应在党员的《党费证》上如实记录并签名确认。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负责人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交至机关党委办公室。

第四条  各党支部及机关党委办公室应当主动、及时、准确、规范地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条  各党支部应当在每年120日和720日前,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张贴公示等形式,分别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党支部向机关党委上缴党费情况。

第六条  机关党委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部门网站公开的形式,向各党支部和党员公示每半年的党费收缴情况。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所辖各党支部应缴党费、实缴党费、欠缴党费、补缴党费情况。

第七条  党费收缴情况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各党支部及机关党委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党员对党费收缴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第八条  机关党委将对党费收缴公示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或在公示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党委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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