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营造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学校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晋升、履新、出国、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发挥清廉节俭示范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与非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宴请。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规模,邀请对象仅限于亲友范围.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联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操办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及承诺书》(附件1),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5天内补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八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提醒、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所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科级干部、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轻工业学院办公室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